原创:MPA对资管和同业的深层次冲击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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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创办人,上海法询金融 董事长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公众号转载。
笔者总体观点:
目前微观监管过于艰难,监管成本和对基层人力资源要求,以及现场检查水平和动力要求都很高,基于目前部分银行年报判断微观监管对规范银行资产负债表行为处于失效,所以央行另辟路径,用简单明了的宏观审慎做弥补,尽管争议很大,但初步看有效。
对银行可能产生的部分效应是:加大表外理财的业务扩张,季末和非季末时点性迁移,银行暗保。
3月31日货币市场发生的奇怪的结构性利率扭曲,原因归结于MPA,笔者只对其中最重要的两项进行分析,即广义信贷和资本充足率。虽然央行广义信贷严格定义是按照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划分,但本文主要从个体银行角度出发,所以为方便起见,除严谨定义之外,都将“银行”和“存款类金融机构”混同。
MPA总体而言宏观审慎目标盯住广义信贷,每季度末对金融机构的7大方面16项指标进行评估,根据指标结果进行奖惩。虽然MPA具体实施央行仍然在评估中,目前只是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束,央行最终怎样实施,做哪些微调尚不得而知,因此过多细节并不易做妄加揣测,但并不妨碍本文将只围绕特定微观主体角度理解“广义信贷”。
央行将广义信贷的定义为:1、央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的各项贷款、2、债券投资、3、股权及其他投资、4、买入返售资产、5、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合计。
其中最主要的是看第1项各项贷款,这里包括了所有银行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以及对所有类型SPV的拆放(包括非保本银行理财、保险资管、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私募基金)。
第3项中关于“股权及其他投资”,包括了银行对所有上述资管计划的投资(包括非保本银行理财、保险资管、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私募基金),主要是计入“应收款类投资”里面的同业投资项目。
某家银行的广义信贷包括其投资的所有债券,从目前字面意思看不论是金融债、次级债还是政府债券也全部纳入广义信贷。尽管笔者认为从广义信贷的立意看至少应该将金融债和次级债剔除。不过整体而言这两项债务余额并不高,是否剔除影响应该不大。
广义信贷是央行继此前社会融资全口径统计指标之后,又一次针对中国金融市场现实设计的一项非常务实的指标。最主要是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以及对SPV的同业投资都纳入了统计范畴,而这两项恰恰是最近2年以来国内金融市场产品交叉和通道盛行情况下最主要的绕监管催生的指标。
提及逆周期资本首先需要区分银监会“逆周期”资本概念和人民银行这里宏观审慎逆周期资本。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根据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而来,是一个生死线的概念,即银行无论如何不敢突破资本充足率指标。同时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相对更加精细化,但基于风险资本精细化统计指标反而更容易被银行通过各种方式绕开。
从目前银监会对逆周期资本的表述看,仍然是模糊状态,在2012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表述:第二十四条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但后续并没有看到银监会关于逆周期资本的任何规则。
显然央行基于广义信贷设计的逆周期资本指标:顺周期贡献参数*[广义信贷同比增速- (目标GDP+CPI)];
可以看出央行的“逆周期资本”非常简单明了,1、不是衡量存量指标,而是只看增量;2、不看增量中的广义信贷的风险因素,即没有风险权重的概念。
央行所有指标中,最重要的就是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一票否决制,只要这一项不达标,整个MPA评估就不达标),而整个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分为两大块,第一块和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非常类似,是高度精细化的测量指标,按照风险资本逐项推算外加一些附加项,这些指标难各家银行差异不是太大,法定要求根据每家银行规模差异稍有不同,但总体处于10%-12%之间;另外一部分就是前面介绍的央行逆周期资本,这是和广义信贷高度相关的一项指标,而且波动性非常大,计算方法简单,银行业难以做任何逃避性的花招。所以各家银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测算,核心差异体现在逆周期缓冲资本:
宏观审慎C*=结构参数x(8%+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资本);
逆周期资本影响最大,成为主导因素,如果当地“参照机构”广义信贷增幅30%,其系统重要性参数为0.8, 2016年CPI+GDP为9%的话,那么意味着这家银行的逆周期资本很可能要16%。总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大约需要27%。显然除非刚刚设立的银行或极少数外资银行,没有哪家业务已经正常开展的银行有如此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一旦广义信贷大幅度超过预期CPI+GDP增幅,银行将会落入C档。
1、在详细讲述广义信贷之前,我们先来看传统意义上的信贷。从银监会的统计口径看,主要是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各项放款/垫款,其中包括票据贴现。传统上这是用来计算存贷比指标的分子部分。如果非要用相对的名词,这就是“狭义信贷”。也是传统上金融机构资产扩张的主要部分,从而也是M2扩张的最主要渠道和路径(即经典教科书上所说的存贷循环创造广义货币)。
2、那么稍微扩展一下,从货币扩张的角度看,弄清楚存款类金融机构哪些资产扩张行为进行了信用货币的创造,广义货币M2实质上是商业银行的负债端,那么仔细看看商业银行资产端的行为,从宏观角度分析商业银行哪些资产扩张创造了广义货币。这时候从货币创造的角度倒过来定义银行资产配置类型,暂且称之为“货币创造信贷”。
包括企业债购买、狭义信贷投放、拆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各类应收款类投资(包括配资、优先级份额、信托受益权等)、股权投资。
当然这个名词是笔者为方便推演而发明的概念,实际上央行层面去年初发布的银发[2015]14号文将拆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各项贷款”后,已经有一点接近。只是当时变更各项贷款定义后并没有实际的应用领域。
3、再进一步就是此次央行发明的广义信贷,其特色是在“货币创造信贷”基础上再进一步,将政府债券投资、金融债、次级债等也纳入其中。但总体而言,此次广义信贷仍然是以广义货币创造为主,即绝大多数的广义信贷投放都会产生货币创造。以下站在某银行角度仅举几个例子:
银行自营资金受让两融收益权,静态看增加证券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增加非存款类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扩张m2),动态看券商拿到银行资金后融资给客户,增加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存款也同样扩张了货币信用。
如果个人或非存款类机构参与配资,从商业银行角度只是存款转移,从配资出资方的银行账户转为自己募集方所在券商的证券保证金存款账户。不同银行间的负债等量变化,没有发生货币创造。
但如果银行参与了配资,需要区分银行理财资金还是银行自营资金参与证券配资业务。银行理财参与配资理论上并不会影响货币的创造,因为只是银行理财的托管行(多数是理财发行银行自己托管)的存款减少,相应地作为通道的资管计划托管行存款增加。但总体货币存量不便,从而银行没有从事信用扩张。
如果是银行自营资金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的配资,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配资1亿元,则属于典型的货币扩张的过程,因为参与配资的银行负债端不变,只是资产端动用其在央行的超额备付金1亿元;同时配资导致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增加(如果是二级市场交易配资)或上市公司监管账户开户行(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的存款增加1亿元。
如果资金来自商业银行(1万亿),尽管资金没有直接进入企业或个人账户形成信贷循环,但证金公司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后,股票卖方获得的资金要不形成证券公司交易保证金存款,要不从证券账户提款形成个人或企业存款。二者都将形成增量货币。
其实和两融收益权的受让很类似,因为所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放都被纳入M2范畴,所以银行对非存的拆放会增加该非存金融机构在其开户行的存款,拆出银行的存放央行科目的准备金相应减少(但拆出银行存款端并没有变化),所以整体而言全社会M2新增。
也就是纳入到127号文中的同业投资概念。此类投资在银行的年报中多数反映在“应收款类投资”项,该spv(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保险资管、期货资管、备案的私募基金)托管行或开户行的存款增加,从而托管行或开户行存款负债增加,信用货币创造,M2扩张。
127号文之后,多数的大规模资产腾挪已经有所收敛,但仍然有部分在统计标准和同业投资的穿透把握上做文章,所以相对而言央行的广义信贷更加彻底,对金融机构的控制也更全面。
即便通过代持方式腾挪资产也无法逃避广义信贷的考核,因为代持同样需要银行向代持方拆出资金(此类拆出在2015年初央行发布的银发[2015]14号文中已经被纳入“各项存款”中),从而被纳入到“广义信贷”计量范畴。
此前每逢季末或年末广义口径的信贷之所以发生巨幅波动(主要是增长),除了存贷比取消之前的存款考核外,还有就是各种资产的藏匿玩法。但现在银行如果通过非存款类机构代持或通过特定目的载体藏匿风险资产(多数表现为同业投资不穿透),则不但不能减少广义信贷,反而可能导致广义信贷增加,以及其他部分指标的偏离度上升。
如果走通道,银行投资SPV份额,出资方要不在央行的“各项贷款”统计增加,要不在“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增加,从而无法逃避广义信贷的约束。
如果是银行拆放spv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投资银行出表或授信项目,那么银行“拆放”的动作本身也是会扩张其央行统计口径的“各项贷款”从而无法逃避广义信贷。
从央行的最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其广义信贷中除传统贷款外,最大项目为“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项目,其实也应证了各家银行年报中营收款类投资项目大幅增长,目前“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项目大致有16-17万亿左右。
应收款一般有:银行购买自己的应收款项;银行买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托受益权/各项收益权;部分代持。尽管127号文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穿透考查资本计提和损失准备计提等,当前银行大幅将资产配资到“应收款类投资”动力仍然在资本和拨备率两项指标的考核上。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微观监管的困境。以下仅以部分已出年报的几家城商行为例,以2015年底数据做测算,2016年1季度数据暂未发布,以下数据仅作参考,部分项目并不精确。其中2015年末广义信贷同比增幅,锦州银行50%左右(本文第二部分分析30%以上广义信贷增幅,如果是当地参考机构,就面临非常高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要求)。
此外基于广义信贷的逆周期资本对目前各类相对合法的资本套利模式也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比如典型通过ABS(不论是银行间发行流通还是非标准化债券的ABS出表)将100%风险权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只要优先级可以评级到AA-以上在计算资本计提时候可以享受20%的风险权重,劣后部分通过资管通道表外处理,但最终很可能自营接回或者本行非保本理财隐形刚兑。如果优先级90%,劣后10%,那么实际银行体系内的资本只有先前18%,节约了82%的资本计提。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国内资本体系中的权重法和评级不挂钩,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中的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提处理是和评级挂钩,叠加表外理财对接劣后操作。但央行在逆周期资本公式中,只有表外理财购买的10%劣后部分可以逃离央行的控制,不论如何腾挪优先级,只要优先级没有流出存款类金融机构体系,就无法规避广义信贷。
显然广义信贷也有部分规避措施,比如表外化。
央行所列举的所有和广义信贷相关指标只是对商业银行的一个奖惩考核,并不是严厉处罚甚至生死考核。这和诸如银监会制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央行的存款准备金指标等硬性合规指标有本质区别,也就是相关指标落入C档,银行只要愿意承受几项处罚措施,目前主要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上下浮动,债券市场准入,央行流动性申请便利等奖惩措施。当然随着央行逐步强势回归微观监管或弥补目前微观监管缺失,未来MPA约束力将是一个加强趋势。
如果未来央行进一步扩充其奖惩措施,使得基于广义信贷所打造的宏观审慎MPA体系约束力更强,那么商业银行必须寻求其他薄弱环节突破,笔者认为,这将对市场造成两层面的影响:
1、商业银行在季末和季中的规律性数字调节,使得广义信贷中期限较短的科目不跨季,这样的操作如果没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准备和配合将使得季末的机构性利率扭曲非常厉害。3月31日就是因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没有广泛信息获取渠道,充分理解MPA的影响,而非常被动,有些措手不及。
因此季节性波动主要体现在某家银行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对各类SPV的同业投资不跨季,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SPV本身流动性需求不能在季末出现断层,所以季末需要非银行资金来弥补,但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以相互投资解决整体市场资金短缺问题,最终依赖是非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此举对银行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而言,需要区分微观和宏观层面。如果只是微观主体希望做季节性逃避,只会导致价格大幅扭曲,因为如果只是微观层面商业银行单方面收缩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以及部分同业投资;此类产品或金融机构不从金融体系外获取流动性,只会用更高价格弥补,但整体上市场上的广义信贷不会减少,只是分布变化。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SPV要不将产品切断为3个月以内,显然对绝大多数通道而言这不符合产品周期。或者季末从金融体系为获取流动性,这样就不是通道的应有之义了,意味着本来通道产品变成了真正的产品募集,对于只有万分之一到千分之一通道费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而言不现实。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银行自营资金参与通道类的业务而言,广义信贷杀伤力较大,同时季节性波动成本较高。
2、相比前面介绍的季节性波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在非保本理财层面入手更具有可行性;加大非保本理财的配置,将原先表内业务近一步转移到表外处理。非保本理财通过各类通道进行资产配置,由于不反应在其资产负债表内,从而不受央行广义信贷的约束。尤其是通过开放式非保本理财资产池运作模式,很多方面可以起到类似表内广义信贷资产配置的效果,预期收益率性募集成本类似存款负债成本,资产段的收益配置也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同时也不受央行宏观审慎约束。
3、同业理财中的暗保仍然会起到消“广义信贷规模”的功效。即投资方确认为存放同业,但理财发行人很有可能确认为表外理财,因为其保函并不会真正体现在会计确认层面。这类通过暗函形式消“广义货币”效果,同时也消除其他诸如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当然此类合规风险较高,和前两种方法不一样,前面介绍的季节性波动以及表外非保理财属于合规操作范畴。
目前资管混业大行其道,笔者也曾就此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资管监管的核心:穿透》,同样如果微观监管层面能够将绝大部分此类穿透核查并在各项现有监管指标层面足额反应,那么笔者认为显然MPA必要性,尤其是MPA中资本充足率指标必要性就大幅度降低。穿透也可以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不同目的,按照监管领域也可以具体划分宏观审慎监管层面的穿透把握,微观审慎领域的穿透把握。
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是三会,尤其是三会负责具体政策执行的各地监管局。任何政策执行需要依靠具体的监管局的监管人员负责审核,以及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在目前的监管格局看,总体上呈现两大特征,一是跨监管难以协调检查,二是微观监管对容易引起系统性风险的违规行为重视程度不够。
先从跨监管协调说起,不要说跨三会的监管协调,即便是同一个监管体系,跨区域的联合检查也是非常少见,征询函因现实资源约束多数也难以及时深度调查。而跨监管体系,比如银监会和证监会下属不同类型资管和同业业务高度融合,产品交叉组合嵌套,但如果需要穿透不同监管当局的产品核查其底层资产非常困难;不论从知识结构、数据可得性、还是对方监管的配合协调来看都构成极大挑战。这种情况金融机构同业非常了解,所以才催生了大量规避监管的通道业务(当然很多通道业务也是起到风险隔离作用,不完全是规避监管目的)。
再看微观监管当局相对局限性,一般而言,地方监管局更偏重于案件防控、集体性事件、以及现场检查容易发现问题的传统违规事项,比如票据贴现真实贸易背景、贷款资金流向、贷款发放证照和手续瑕疵,这些问题几乎千篇一律相对容易查出问题。还有很多其他形式合规问题,当然这些合规问题也很重要,只是从宏观审慎当局角度审视,或许更关注的问题是系统性问题,比如大量通过同业通道隐藏资产导致的资本和流动性可能潜在风险、不良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计量不准确、流动性问题是否充分暴露(理财的期限错配问题,资金池混用问题、自营高度依赖同业融资)。虽然宏观审慎当局依赖127号文等也有所限制,但总体上央行没有太多现场检查资源,而地方银监局从局部看未必将其认定为是潜在系统性风险源泉。
笔者更多将其视为一个典型的“认知差”,即微观层面来看,不论是金融机构个体还是地方监管当局很难将一个市场普遍的通行做法,但处于灰色地带的业务认定为是潜在系统性风险源。比如理财资金池问题,或期限错配问题,从微观监管当局角度,主要是防范个体金融机构风险,只要这家金融机构自身流动性管理不要出大的问题并无大碍,但个体流动性可控情况下都在走资金池模式,不代表整个金融系统风险可控。一旦市场整体纠偏,单靠个体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募集资金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引发更多的恐慌,最终需要央行为市场注入流动性解决。这就是大体央行领衔其他4部委发布127号文的大致背景之一,以及股灾之后也明确要求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原因。
从近期央行推出的宏观审慎框架看,显然央行致力于更广泛的介入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货币政策角色定位。那么如果最终超级央行最终能够成行,对理财和同业有哪些冲击?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更加详细讨论,“金融监管研究院”独家发布,笔者微信financial_regul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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